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5000元及相应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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