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扬州爱**有限公司、江苏新**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江苏新**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潘*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6万元;被执行人江苏新**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爱**有限公司、江苏新**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就,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扬**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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