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陆**、扬州市曹王林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陆**、扬州市曹**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扬**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陆**应向夏**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0元万元及利息,扬州市曹**工程公司对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0元,由陆**、扬州市曹**工程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曹王林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利队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曹王林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利队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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