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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韩**、花银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管**与被执行人韩**、花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韩**、花银友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管**偿还借款300000元及诉讼费4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经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主动表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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