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毛**、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毛**、孟*、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扬**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偿还借款50万元;孟*、谈**对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孟*、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毛**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20元由毛**、孟*、谈**负担。此款已由周*垫付,毛**、孟*、谈**在给付周*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其给付。

因被执行人毛**、孟*、谈万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了被执行人毛**、孟*、谈万彬名下无银行存款等信息,谈万彬名下无车辆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孟*、毛**所有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孟*所有的房屋正在我院评估拍卖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拍卖所得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房屋已被我院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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