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任**、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任**、陈**、江苏江**限公司、韦**、江苏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扬**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邱**620000元,同时承担利息;其余被执行人对任**的上述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陈**、江苏江**限公司、韦**、江苏新**限公司等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现被执行人江苏江**限公司的资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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