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扬州市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严**与被执行人扬**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扬**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严**偿还借款52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的纸品和机器设备财产,但目前无法适用评估处置程序,暂不能变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但目前无法适用评估处置程序,暂不能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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