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扬江邵*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7000元及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真武镇的两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扬江邵*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