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扬**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谢**应向陈**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合计3320元由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滕晓青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东路香格里拉花园19幢105室房地产(含车库)及室内的家电等物品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等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滕晓青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东路香格里拉花园19幢105室房地产(含车库)及室内的家电等物品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等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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