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扣锁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扣锁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扣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扣锁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仇扣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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