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扣锁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扣锁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扣锁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扣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扣锁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仇扣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