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帅**与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帅日林与被执行人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扬江民初字第2099号

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许**应向帅日林偿还借款人民币306700元及利息,李**对许**所欠帅日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99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10元,由许**、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花园商铺第一、二单元龙107、207室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花园商铺第一、二单元龙107、207室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209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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