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有限公司、赵**与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凯**迈电动**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限公司、扬州凯**迈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新**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异议人新**司称:

2015年8月24日,扬州**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定于2015年9月9日10时至2015年9月10日10时止对异议人位于江**城中学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其中《竞买须知》第9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9月30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2015年10月20日16时前到扬州**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并在他项权证解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拍卖标的物”。2015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新**司位于扬州市江**城中学东南侧的土地归买受人江苏华**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江苏华**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在30日内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裁定书经异议人多次催要,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异议人送达。然而买受人江苏华**限公司(下称华**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款项,截止目前华**司只缴纳了1000万元,尚欠1700万元一直未缴纳。因此本次拍卖程序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拍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限公司、扬州凯**迈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新**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初字第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律师代理费;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车业公司对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新**司对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公司、新**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扬州凯**迈电动**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扬州**有限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城中学东南侧的一宗商业、住宅用地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由买受人华江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2700万元竞得。201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扬江执字第000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人新**司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异议人新**司在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扬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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