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与李*、江都市明月山庄度假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江都市明月山庄度假村(以下简称明月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李**:

评估单位及法院对明月山庄调查不实,异议人对明月山庄前后投资近两千万元,法院委托评估该山庄房屋及设施时未对树木等内容进行整体评估,影响了明月山庄房屋及设施拍卖的整体价值。故请求法院将漏评的项目进行评估后,与山庄的房屋、设备以整体方式进行拍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明月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扬江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2445000元,同时承担本金为2445000元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被执行人李*、明月山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2000000元,同时承担本金为2000000元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2%计算后,扣除已付利息480000)。两被执行人对此项借款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李*、明月山庄均未按本院(2014)扬江执字第021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裁定查封明月山庄价值550万元财产。当月,本院启动对明月山庄的房屋及装潢价值评估程序,2014年8月7日,江苏慧**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4年2月27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54.5066万元。2014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扬江执字第02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所有的明月山庄的房屋。

另查明:

2015年2月26日,张**(实际出资人为张**、秦学、李*、卞敬海四人)以454.90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张**将拍卖成交款汇入了江**院指定帐户。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2015年5月4日,张**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交付竞得标的。2015年5月16日,经本院与买受人张**协商,张**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江**院执行局现将拍卖明月山庄的拍卖款退还给张**,张**在十天内将拍卖款45490660元交到执行局指定帐户上,如果逾期不交,视为拍卖无效。当月18日,法院将拍卖款汇至张**银行帐户。至今,张**未将上述承诺款项交至法院。

再查明: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扬江民督字第0004号支付令,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张**申请强制执行李*支付令一案。2014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扬江执字第1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所有的明月山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财产。当月,本院启动对明月山庄房屋内设施(浴室、餐饮、酒吧等)的评估、拍卖程序,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19日的评估价值为74.7647万元,上述设施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经两次拍卖后流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第一、《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明月山庄作为一个集饮食、休闲于一体的执行标的,执行时将房屋与设施在两个执行案件中分别拍卖,对山庄内的树木等财产漏评,损害了明月山庄的整体拍卖价值。第二、本案房屋拍卖成功,而设施(浴室、餐饮、酒吧等)经两次拍卖后流拍,如将房屋移交给买受人,则房屋及设施分属于不同占有人,将导致明月山庄的整体功能无从发挥。第三、山庄内的房屋买受人张**未在其承诺期限内将拍卖款汇至法院指定帐户,应视为拍卖无效。故对异议人李*的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4)扬江执字第0219-1号关于拍卖被执行人李*所有的明月山庄房屋的执行裁定书以及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扬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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