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广、丁真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王*广、丁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邵*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都**中心对被执行人王*广所有的苏K×××××号汽车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36600元,后依法对所涉汽车屋进行了网上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格人民币29300元接收所涉汽车,余款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扬江邵*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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