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石**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6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若被执行人石**逾期不履行或少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樊*则按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并按月息2%承担上述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名下的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石**提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自愿同意执行还款方案,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扬**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