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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与潘**、贡辉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杭**因与被申请人潘**、原审被告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2014)丹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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