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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限公司、程*与新乡**有限公司、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基业)因与被申请人程*及一审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张**、张**、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4)豫**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银马基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理由是:一、本案真正的债权人是河**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河**集团的职员操控了借款流程及相关手续。申请人在二审中曾提交谈话录音,证明程*是为科**团工作,没有能力出借2500万元资金,借款来源是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此外,河**集团下属的公司共同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也证明被申请人与河**集团存在特殊关系。二、原审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申请人及刘*的银行汇款账户明细,以查明出借资金的真实来源,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三、借款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实际出借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借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马基业与程*之间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有效。程*已依约出借了款项,银马基业作为借款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银马基业称其债权人另有其人以及有案外人操控借款,证据不足。程*的职业、款项来源均不能成为银马基业否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诉讼保全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与确定本案债权人也没有关联性。此外,银马基业在本案中提供的私下录音依照规定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本案被申请人程*作为一审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也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银马基业,完成了举证义务。银马基业否认借款关系存在,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支持其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并无不当。银马基业称本案是实际出借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借贷,没有事实证据,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银马基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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