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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青**与重庆**限公司、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青**及一审第三人重庆**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控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据以申请再审的联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由中**公司与朗俊控股公司协议解除并经重庆**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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