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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士村民委员会、郭**与郭**、沈阳**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郭**与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洋公司)、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辽*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日,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村委会)以上述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81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朱**,郭**的委托代理人王*,大龙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及于**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大龙洋公司、于**、郭**在二审期间达成以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调解协议时,大龙洋公司提交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张**委会提交了调解抵债土地的地籍档案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属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上述事实表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存有争议。鉴于张**委会对案涉调解标的物的使用权权属提出异议,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需经一审审理作出认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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