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润*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郑*欠原告王**借款121000元,由被告分期偿还,即2012年10月25日前还100000元,余款21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被告王**对被告郑*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有一期逾期付款则视为原告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由原告王**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润*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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