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施**与被告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初字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中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车辆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苏L×××××和苏L×××××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诉讼保全的房产仅22.55平方米,暂时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就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润**初字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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