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卜**与石**、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卜**与被执行人石**、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润*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石**于201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卜**借款8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被告石**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润*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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