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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倪**、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倪**、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判决书一、被告倪**、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7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设定了抵押权、暂不宜处置、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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