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张**与周*、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张**与被执行人周*、赵**、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润*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周*、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张**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为13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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