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润*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王*全欠原告赵**借款本金543400元,利息66133元,合计609533元,双方一致同意按477000元结算,此款由被告分期偿还,即2012年10月25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457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有一期逾期付款则视为原告债权全部到期,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可就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自上述欠款付清时止,原告赵**与被告王*全就镇江市**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其他经济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被告王*全应于2012年10月25日前配合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为4617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387元由原告赵**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润*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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