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王**、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王**、吴*、李*、镇**医院、镇江华**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吴*欠原告谢**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王**、吴*于2015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每月1日前偿还谢**50万元,余款于2016年2月1日前还清。二、若王**、吴*有一期逾期偿还,谢**可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李*、镇**医院、镇江华**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对被告王**、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王**、吴*、李*、镇**医院、镇江华**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润*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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