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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润*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被告杜**欠原告丁*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85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9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4800元,余款3400元于2016年10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陆续归还所欠的借款,申请执行人丁*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润*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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