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任*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润南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任*才欠原告吴**借款40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450万元,由被告分期偿还,即自2015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归还50万元,直至还清(包括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本金400万元,年利率为20%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对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5年12月5日前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润南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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