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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南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判决书、被告赵**、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归还借款3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79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镇生下落不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工资,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评估过经程中,因无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相产材料已被本院司法鉴定科退回,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将终结本宗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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