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赵**、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支付借款本金631126.03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负担2491元,由被执行人赵**、赵**共同负担930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润*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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