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润*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陈*、金**欠原告借款本息以610万元结算,由被告分期偿还,具体给付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余款11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如果被告陈*、金**有一期逾期给付,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50元,由被告陈*、金**负担。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金**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执行到案款22200元,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自愿每月代扣1000元工资来偿还所欠债务,因在履行期间内,故本案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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