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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5年10月27日作出(2014)润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内容: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4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2426元,由被告林*承担12162元,原告肖**承担26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了公告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的财产位于本市我家山水龙吟坊C区1幢第2层207室房屋进行拍卖,因该房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该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拍卖中,目前无法实现申请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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