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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湧**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南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湧**限公司、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支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湧**限公司在镇江**限公司、林*快、季**、林*建处有债权。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债权,并向镇江**限公司、林*快、季**、林*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权到期后通知本院提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湧**限公司在镇江**限公司、林*快、季**、林*建处有债权。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债权,并向镇江**限公司、林*快、季**、林*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权到期后通知本院提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在上述债权到期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润南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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