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判决书、被告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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