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萌与黄**、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黄**、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润金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黄**、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6日起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957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并支付了公告费,故二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徐**名下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金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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