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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与宋*、高**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宋*与高**、刘**、青岛**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木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鲁*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高**与正**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宋*只是他们之间借贷的中间人。原审判决认定高**与宋*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本案高**没有给宋*交付任何款项,原审判决认定高**与宋*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审判决对于高**与正**公司还是与宋*形成借款关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对于本案所涉款项,既有宋*与高**签订的5份借款合同,证明宋*与高**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又有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向高**出具的5份借条,证明正**公司与高**之间形成借款关系。高**到底是与正**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关系,还是与宋*之间形成借款关系,抑或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没有查明。

二、原审判决对于高**向山东**民法院提起的(2013)胶民初字第2992和2993号两个诉讼是否为高**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高**因与孙**、李**、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向山东**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山东**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3)胶民初字第2992、2993号。在上述两个案件中,高**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与本案证据相同。对于高**提起的上述两个诉讼,原审判决认为“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委托律师不完全代表上诉人高**真实意思的情形”。该两案的起诉书及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否为高**本人签署,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原审判决没有查明。

三、原审判决对于宋*是否向高**支付过借款利息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既存在“2012年2月3日,宋*向高**发送短信一条:‘上月3日借款150万利息46500元,还有本月20日还款100万元是还7日借款200万元中的,日利息1100元按14天计息15400元,全部回到高总工行账户。’95×××46是宋*的中**银行账户,62×××38是黄*的中**银行账户,该两账户在2012年2月3日向高**的中**银行账户分别汇入15400元、46500元。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11月5日,95×××467,62×××38账户亦向高**中**银行账户汇过款”的事实,也存在“2011年10月28日,正**公司向高**支付现金40万元,2012年5月9日,正**公司向高**汇款6万元”的事实。本案所涉款项的利息到底是由正**公司支付还是由宋*支付,原审判决没有查明。

综上,宋*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山东**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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