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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发有限公司、武**等与江苏金**发有限公司、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金**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武**因与被申请人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公司、武**申请再审称,一、金**公司、武**的担保对象系中**公司,担保目的是帮助中**公司借款用于支付金地国际城项目工地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现本案争议款项被认定为盛开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完全超出了金**公司、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为中**公司、盛开道借款提供担保时,正值中**公司承建金**司开发的金地国际城项目工程,且中**司为注册资金达6033万元的集团型建筑企业。基于此,金**公司、武**才提供担保。三、武**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在盛开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脱离了当时提供借款担保时的环境。如果知道盛开道从事非法行为,金**公司、武**没有任何理由会为其提供担保。四、二审认定金**公司、武**存在主观过错,依据的是一份公安笔录中的只字片语,证据明显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严**对金**公司、武**的诉讼请求。

严**对金**公司、武**的再审申请未提交书面意见。

中**公司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公司、武**称其担保对象仅为中**公司,但现有的证据证明金**公司和武**均知晓具体实施借款行为的人是盛开道,而且也知晓盛开道以中**公司金地国际城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此外,武**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还陈述,盛开道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盛开道能够为金**公司开发的项目施工,其仍然帮他宣传、介绍、担保了1000多万元的借款。由此可见,金**公司、武**的上述行为为盛开道能够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提供了便利。现借款合同因盛开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金**公司、武**作为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存有过错,根据本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金**公司、武**应当承担责任。故二审判令金**公司、武**对不能偿还涉案借款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金**公司、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金**发有限公司、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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