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黄**、莆田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莆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许**,原审第三人王*、黄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黄**的代理人叶**、陈**,东南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林**的委托代理人刘**、林**,王*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期间,黄金龙向本院提交形成于境外并经公证认证的许**、黄**的公民居住情况声明书。福建**江公证处对该声明书进行了公证。两份声明书载明:1、许**、黄**均为加拿大永久居民;2、许**、黄**加拿大住址均为165nortonave,northyork,ontario,canadam2n4a8;3、许**、黄**自2013年1月1日、2012年8月19日从中国离境后,一直在加拿大居住,没有再回中国。

一审法院认为

林**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3年4月1日。一审判决书中记载许**、黄**的住址均为居民身份证所载住址。一审案卷载明,许**于2013年6月26日委托福建**律师事务所叶**、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黄**于2013年7月26日委托姚**作为诉讼代理人。许**、黄**上述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庭审及相关诉讼活动。

2014年10月23日,本院对黄**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询问。黄**称,1、本案一审期间,许**、黄**不在国内;2、许**、黄**二人一审委托手续是其代为办理的;3、许**、黄**没有委托其聘请代理人,也不知道本案一审诉讼事宜;4、其未将许**、黄**上述情况告知一审法院。在2014年10月16日本院二审询问过程中,一审判决载明的许**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叶**律师陈述,许**的委托手续是黄**带来的,相关委托手续是在没有见到许**本人的情况下办理的。

为核实上述情况,本院就许**、黄**二人2012年6月以来出入境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结果为:1、许**自2013年1月1日离境后,未再入境;2、黄**2012年9月2日离境后,至2014年4月7日离境期间,有4次入境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一审程序存在如下问题:1、相关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相关委托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因相关当事人并未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导致一审程序出现违法缺席判决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4、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以及相关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计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虽然原因全部在于黄**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一审法院隐瞒了相关事实,而非一审法院自身原因所致,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客观存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黄**、莆田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4442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