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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与尚**与朱美村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尚**因与被申请人朱美村及一审被告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2013)鲁*一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明显偏袒朱**。(一)一审法院受理朱**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二)朱**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朱**提交的三份证言以及一封通讯记录,不能证实涉案借贷关系存在。二、尚**在二审中已申请证人董*出庭作证,此证言作为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未依法准许,侵害了尚**的合法权益。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完全没有利息约定的基础上,判令尚**支付高额利息,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四、尚**并非获取涉案900万元款项的人,也不是借款人,更不是适格被告,本案应驳回朱**的诉讼请求。五、即使尚**系涉案900万元款项的借款人,在没有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尚**的妻子张**承担偿还款项,于法无据。为此,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朱**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朱**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客观验证无疑。二、尚**在二审答辩状中自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仅辩称是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强公司)的借款。三、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尚**对山东中**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只字未提,现又申请再审称中**公司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没有事实依据。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总之,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尚**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再审“新的证据”;二、尚**与朱美村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三、尚**应否支付借款利息;四、张**应否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一、关于尚**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再审“新的证据”的问题。尚**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如下:(一)中旌**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的《证言》及尚**的代理律师对董*所作的《调查笔录》。董*虽然在《证言》及《调查笔录》中主张涉案900万元款项是其向朱**的借款,并将该笔款项还给了世**司。但是,董*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朱**对董*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且尚**在一审答辩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仅主张其和夏迎春的收款行为系代表世**司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世**司承担。因此,董*的《证言》及尚**代理律师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能证明涉案900万元款项是董*向朱**的借款。(二)山东**业银行股份公司胜坨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7月28日-8月2日《夏迎春账户内资金流向情况表》、中旌**司给世**司出具的《借条》。上述证据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均不能证明朱**与董*、中旌**司之间有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尚**申请再审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尚**与朱**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尚**对收到朱**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仅主张借款主体应为世**司。而从尚**给朱**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是尚**要求朱**将涉案900万元汇至其指定的账户内。证人张*亦出具证言证明尚**与朱**某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尚**与朱**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证据采信并无不当。

三、关于尚**应否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尚**与朱**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率发生了争议,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尚**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尚**主张其不应当支付借款利息,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张**应否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仅抗辩称涉案借款的接收主体是世强公司,不是尚**个人,但是其并没有提交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张**并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维持后,张**也未申请再审。因此,尚**申请再审称张**不应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尚加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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