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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与青海贤**限公司、贤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池**、一审被告贤成**公司、一审被告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黄*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1968.3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26日,该通知书由上诉人签收并加盖单位收发章。期限届满,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仍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1968.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青海贤**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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