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唐**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常州**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司、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