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限公司、唐**等与杨**、常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唐**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常州**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司、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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