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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李*、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李*、一审被告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邮寄至福建省**有限公司,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5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月25日该公司签收上述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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