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余欣越房地**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民法院(2011)赣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陈**与国本**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丁*、姜**、陈**与林**、丁**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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