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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国本**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本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眭**、徐*及宁夏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司中标后,将星*·时代花苑项目交由江**司董事长张**挂靠施工,张**又将该项目交眭**、徐*实际施工,中**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参与了诉争项目的施工管理。二审判决认定“国本公司与中**司在中标星*·时代花苑项目后,自己并未实际施工”,与事实不符。(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院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既然认定“眭**、徐*借用国本公司、中**司的资质施工”,就应依据上述规定判令被挂靠人国本公司、中**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眭**是星*·时代花苑项目的负责人及实际施工人,眭**、徐*以星*·时代花苑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名义向陈**借款是事实,且所借款项均用于该项目上。2012年2月2日借款协议上加盖的星*·时代花苑项目“中**司技术资料专用章”,在诉争工程的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等有关工程施工的资料上使用过,是诉争项目上唯一使用过的项目部真实印章,国本公司和中**司未能提供该项目上使用过其他项目部印章的证据。陈**在借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工程手续和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已尽到了审慎义务。根据江**院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审判决以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顾眭**、徐*是中**司、国本公司挂靠人和项目部负责人的特殊身份以及陈**出借款项均用于诉争项目的事实,认定国本公司和中**司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司、国本公司提交意见称,陈**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中**司和国**司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的事实认定问题。中**司和国**司虽然中标取得涉案星海·时代花苑项目,但该项目实际是眭**借用中**司和国**司的资质承接的工程,诉争《借款协议》载明了眭**、徐*共同承接涉案项目、垫资施工的事实,故借款债权人陈**对眭**、徐*是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申请再审书中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本案一审判决查明中**司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该事实只能证明中**司对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了管理,不能证明该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国**司参与工程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国**司和中**司并未实际施工,并无不当。

(二)关于国**司、中**司是否应对眭**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与借款人眭**、徐*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徐*签字并加盖中**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司和国**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对眭**、徐*借用国**司和中**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徐*的个人债务,陈**要求中**司和国**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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