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连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立声,一审被告大连振**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一审第三人赵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辽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振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辽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