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霍一本为与再审申请人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娄**与霍一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浙江**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厦门恒**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新疆鑫**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崔**、赵**与崔**、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限公司、唐**等与杨**、常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池**与青海贤**限公司、贤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夏**与尚**与朱美村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工程公司与梁有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工程公司与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