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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赵**与崔**、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2013)鲁*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申请再审称,1、单**向赵**出具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依法应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且单**向赵**偿还的8万元借款应予扣减。此外,根据刘**、单**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刘**、单**已经向赵**偿还了大部分借款,该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保证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东营市**责任公司,崔**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属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东营市**责任公司承担。况且,崔**在《收条》上签字系受赵**诱骗。可见,二审判决认定崔**为担保人错误。3、赵**伪造2014年7月23日《借款保证合同》,诱骗崔**在两张收条上签字。为此,崔**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未予同意,程序违法。此外,二审法院拒绝收取崔**提交的新证据,且崔**晚了近四个月方收到二审判决书,怀疑主审法官有徇私舞弊行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上均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赵**向单**发放借款200万元,东营市**有限公司、刘**及东营市**责任公司、崔**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来看,对该份《保证借款合同》,单**尚欠赵**1269850.12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崔**提供一份刘**于2014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闫**欠刘**60万元借款而将一套房产抵顶给刘**,因当时过不了户,双方在东营市诚信典当行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刘**与赵**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将该房产转给赵**所有,用以偿还单**欠赵**本案60万元借款。可见,该《证明》涉及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从审查的案件事实来看,赵**称《证明》的内容只是一个方案,并没有履行,但东营市诚信典当行系赵**开办,赵**在本案中又未向刘**主张债权,无法令人确信赵**所称是否属实。因此,本案有必要追加单**及刘**参加本案诉讼,对该《证明》进行质证,以查明单**是否还欠赵**1269850.12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从而准确认定崔**对赵**应承担的偿还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山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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