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寨**有限公司、张**与邵*、肖*及金寨县**有限公司、金寨县**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寨**有限公司、张**因与被申请人邵*、肖*及一审被告金寨县**有限公司、金寨县**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