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再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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