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隋**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2)吉*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山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林**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